10月29日下午,羅永浩發微博稱,自己花6000塊錢為母親買了一張公務艙的機票,在完全按照客服提示的程序的情況下,登機遇阻。并曝光了其和乘務長的爭吵內容和細節,一時間又在網絡熱點。不少民航人士以民航科普的方式批評老羅無常識,認為民航人員只是在按程序辦事,根本毫無過錯。
在羅永浩在微博曝光自己的遭遇之后,在得到網友聲援的同時,也同樣得到了一批民航業人士的抨擊,認為乘務人員完全是按照程序辦事,并無過錯。更聲稱,之所以會導致這樣的結果,最主要還是因為羅永浩沒有坐飛機的常識。
在國航回復羅永浩的微博中就指出,“按照民航通用操作規則,一個旅客占用兩個以上座位,需同時滿足同一艙位,同一訂座記錄,同一旅客姓名的三個條件,才可操作成功。”除了國航回復中的這點行業常識外,“民航科普派”還會反復提到,比如,“買機票不等于一定有座位,因為買機票并不像買火車汽車票那樣,坐火車,買票,自然也就等于買座位。但是購買機票后,還必須預訂座位。旅客只有持有確定好座位的機票,才可換取登機牌登機啟程。”以及“正常情況下的旅客出行,航空公司都是按一人一票,一人一張登機牌,一人一個座位來操作,因為登機牌(boarding card)是乘客在提供有效機票和個人身份證件后獲得,作為機場為乘坐航班提供的登機憑證。”等等行業常識。
然而,諸如此類的“乘機常識”作為民航領域的“行業規范”,行業常識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就是專業知識,不能作為常識來強加給乘客,不是每個買得起機票的人都一定知道如何坐飛機,也不是每個坐過飛機的人都知道如何辦理登機手續,乘客購買的是商品以及服務,當乘客不了解情況的時候,應當是航空公司承擔告知義務。
在歐美,傳統的消費者保護理論認為,消費者進入市場時占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鑒于這種雙方力量的不平等性,不能從民法上所體現出來的抽象的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合意出發,而應從消費者的具體特性出發,進行特別的立法,使消費者優先于經營者得到法律的保護,實現實質的公平正義。例如,在1962年,美國在向國會提出的“消費者主權議案”中,就強調過:“由于商品結構愈趨復雜,使得消費者不具有判斷其優劣的能力,所以生產者必須對商品品質負全面性的責任。”
中山大學國際營銷學教授盧泰宏教授曾在《信息文化導論》提出消費者信息行為中的“傻瓜”假設理論,主張應當把消費者看成這樣的人:懶惰而無耐心,只有常識而無知識,健忘,感性直覺優先而理性居后等。正是由于消費者這種在信息行為中的“傻瓜”特性,消費者在選擇或購買時信息缺乏,與供應方信息不對稱,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信息常常未被充分披露,以致于受到誤導和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