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競爭壓力增大,家庭教育領域暴露出的問題越來越多,“生而不養”“養而不教”等現象引發青少年心理問題、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常常見諸報端,引發社會關注。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規制,既要保障父母親權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又要從最大限度保障兒童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家庭教育缺位或不當實施的情況下,由國家或社會及時補足,支持扶持家庭教育向好發展。
在此背景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生效,其旨在倡導全社會共同關注家庭教育,共同致力于提升家庭教育的質量,加強家庭建設,重建家庭倫理對于社會建設的凝聚力。從總體上來講,家庭教育的法律規制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強調對家庭教育行為的規范和治理,主要是針對以家長為責任主體的家庭教育行為的;另一個是家庭教育資源的供給,強調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對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其主要是針對家庭主體教育功能運轉不良狀態下國家和社會如何積極推動提升家庭教育質量。
父母應當是家庭教育的實施者,是《家庭教育促進法》重要的約束對象。家庭教育是父母親權的核心內容,父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權。然而,在實施家庭教育過程中,父母有可能不作為,也有可能不當作為,從而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此時,國家有必要從兒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予以干預。國家干預家庭教育行為,一種是強制性的,即認定某些家庭教育行為是違法的;一種是倡導性的,即強調對家庭教育行為的指引。
國家和社會應該承擔支持家庭教育的公共義務。《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從國家的角度來說,照護兒童、維護兒童福利是近代以來國家親權觀念和福利國家觀念在立法領域的呈現。從社會角度來說,兒童的健康發展是全社會發展進步的前提和基礎。在此意義上來說,兒童的照護和教育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的屬性,屬于社會公共事務,全社會都有義務給與支持。
而且,司法機關要為正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司法保障,一般來說,司法機關并不會主動干預家庭教育事務。然而,如果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遇到家庭教育中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現象發生時,司法機關有權通過家庭教育指導令等形式主動干預。司法機關可以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這不僅能維護具體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家庭教育亦具有普遍性的指引價值。
總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制定和實施,是從法律的高度為父母的育兒行為套上了“緊箍”,同時也為國家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豎起鮮明的旗幟,這意味著全面推進家庭教育質量提升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