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核錄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
(1)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以下簡稱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中獲得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20分: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
(2)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競賽中獲得一、二等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20分: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
(3)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國際競賽中獲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20分: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
(4)應屆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下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獲得一等獎者(以教育部提供的名單為準),可加10分: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高中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
(5)應屆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經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體育成績復試合格者,可加10分。體育優惠加分項目限定在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跆拳道、網球等10項。
(6)省政府明確劃定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鄉、村(貴溪市樟坪畬族鄉等8個民族鄉和鉛山縣陳坊鄉長壽畬族村等82個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可加10分。
(7)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可加5分。
(8)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7、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38、根據省人事廳、省科學技術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引進海外留學人才的意見>的通知》(贛人發〔2003〕6號)文件規定,為大力引進海外留學人才,加快實施科教興贛步伐,建立引進留學人才的“綠色通道”,留學人才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普通高考并報考省內高校的,在錄取時可以加20分投檔。
39、同時符合第36條、第37條、第38條有關情形的考生,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凡第36條、第37條、第38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均應按有關文件規定,向所在設區市招考辦交驗原始證件并交復印件。各有關單位出具證明均不得弄虛作假,違者取消考生的錄取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第36條、第37條、第38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將于6月30日前在江西教育網上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優惠加分。
40、被評為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由省教育廳提供名單)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校,對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可在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低一定分數投檔。
(1)民族院校在規定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取不滿時,對少數民族考生,可降低20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審核錄取。
(2)農、林、水、地、礦、油等類院校如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完不成招生計劃時,可降低10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審核錄取。
(3)對納入高校招生序列的民辦高校,若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時,可降低20分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4)劃線類別為一本線的軍隊院校,指揮專業經調劑生源仍不足的,經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數錄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線。
42、在每個批次院校征集志愿錄取結束后,如仍有少數高校未完成招生計劃,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對本批次所有填報該校志愿的考生,逐分下降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除省屬民辦高職院校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20分。
43、根據教育部教民廳〔2003〕2號文件規定: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錄取由招生學校于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和民族班錄取標準不得低于各有關高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專科和本科相應批次投檔分數線以下80分、60分和40分。
44、部分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保送生以及自主選拔錄取等特殊形式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45、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46、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