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是指導和規范高校實施學生管理的重要規章,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等諸多方面,此次修訂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產生重要影響。
原《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自2005年9月1日實施。時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重新修訂《規定》。修訂后的《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共分7章68條,圍繞一切為了學生發展的理念,凸顯了突出高校立德樹人根本要求、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制度支持、更加注重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自我管理和推進高校依法治校等五個方面的特點。
2月16日,教育部網站發布多位專家、學者文章,對《規定》進行解讀。
促進創新創業
《規定》明確了“學生享有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的權利”,將高校作為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責任主體。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創業指導服務專門機構,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持續幫扶、全程指導、一站式服務。
此外,新《規定》還增設了三項鼓勵學生創新創業的具體制度。一是將創新創業折算學分、計入成績,二是建立了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三是設置了休學創業復學學生轉專業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馬懷德認為,這三項具體制度是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印發的《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的具體要求,也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經開始實施的具體措施。高校探索創新創業折算學分制度,是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口號的積極響應,是高校推進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的大膽嘗試,有助于學生將理論知識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激發學生的創業積極性。高校建立彈性學制,允許在校學生休學創業,為有志于早日創業的學生免去了后顧之憂。學生休學創業,進可以為事業拼搏奮斗,退可以回校繼續學業,日后再則他業。允許在校學生創業,也可以有效緩解就業壓力。
馬懷德表示,《規定》還設置了休學創業復學學生轉專業制度,有助于將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靈活結合,滿足學生對教育選擇個性化、多樣化需求。這也是大學教育主動適應學生需求、服務學生成長成才和著力培養應用型行業骨干的應有之義。
更加重視保障學生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申素平教授認為,《規定》更加重視保障學生權利。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的表述中新增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使其成為新規定立法的起點和基礎,貫穿整個新規定的內容,成為解釋新規定具體條款的依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二是在第二章“學生在校享有的權利”部分新增兩項權利,分別是“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和“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并在其后增加多條落實這兩項權利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新時期學生權利的新訴求。三是新增第六章“學生申訴”,以一整章的篇幅對學生申訴的范圍、機構、工作程序以及再申訴等多方面內容進行系統規定,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障和救濟意義重大。
西北政法大學副校長王麟、陜西省教育廳學生處處長唐澍也表示,將“學生申訴”單獨作為一章,提高了“學生申訴”在新《規定》所占據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將學生的權益救濟制度落到實處。
學生處理、處分和申訴制度因為與學生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歷來都是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對于學生處理、處分和申訴制度進行了較大篇幅的補充,新增了很多內容,修訂后的內容更加詳實、具體,對現實學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導性。
嚴厲制裁學術不端
馬懷德認為,新《規定》強調了“誠信”理念,將“恪守學術道德”規定為學生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同時,新《規定》要求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嚴重失信行為可以作出相關處分或處理。尤其是對學術不端和學術造假行為給予了嚴厲制裁,規定“對以作弊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存在抄襲、篡改、偽造學位論文等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參與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學生,學校可以開除學籍。”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納入刑罰。《刑法》第二百八十四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將“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為增加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但是,在考試范圍上,新《規定》所規定的考試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外,還包括學校組織的各類考試,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試等。在構成要件上,新《規定》所規定的“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的行為”,需要以牟取利益為目的,而在《刑法》中,只要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即構成犯罪,不需要具有牟取利益這一主觀目的。
以學生發展為本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副主任郭為祿教授表示,《規定》進一步強調以學生發展為本的理念,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法治觀念,為新形勢下學校加強和改進學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礎,為更好發揮學生主體作用和激發學生主體責任提供了創新空間。
新規定總則部分的第五條是新增的內容,明確了“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這項條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變遷,體現了學生法律地位的變化,也反映了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轉變,體現了以學生發展為本的教育理念。首先,該條款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在學校教育中的主體地位,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法治觀念,表明學生法律地位進一步得到提高;其次,該條款更契合青年大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對高等學校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密切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的關系,推進學校的民主管理提出了新課題,也為大學生發揮特長發展個性,參與學校管理服務,投身社會實踐活動等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