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配合學院實現對學生的培養目標,做到理論與實踐結合,提高學生認識社會和適應社會的能力,學院要求在校學生利用寒暑假的課余時間進行多種形式的社會實踐活動,旨在搭起學生接觸社會、服務社會的橋梁。
第二條 總體目標
1.認真開展寒假、暑假社會實踐活動。在校生每年(除大四學生)應至少參加兩次寒假和暑假社會實踐,總時間不得少于四周。
2.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學生在校期間,要積極參與學院、系安排的、自愿聯系的社會服務活動,如政治宣傳、文化科技、法律咨詢、扶困助殘、社區服務、軍學共建、警學共建、防艾防毒等。學生參加社會活動,可根據本專業特點,自由選擇活動內容和地點,或由學院團委、系團總支統一組織并按統一要求進行。
第三條 實施細則
1.每年在寒暑假中,宣傳并組織學生開展“走向社會、服務社會、了解國情、鍛煉能力”的實踐活動。
2.每學期期末,發出關于寒暑假社會實踐的通知。
3.每學期開學,收集各系上交的社會實踐論文及調查報告,并將優秀稿件存檔。
4.每學期開學第二周召開社會實踐優秀項目的總結報告會,并向全校公開社會實踐的獲獎名單。
第四條 保證措施
為使社會實踐活動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目的,每次必須提供相應的保障條件。首先,各級領導重視,成立專門組織機構,制定詳盡活動計劃、成績考核制度、獎懲措施,層層確定負責人,層層進行深入動員,明確實踐活動的目的、意義。其次,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設備和運輸工具,經費一般從學生活動經費中列支,大型或重點活動由學院單獨提供經費。
第五條 激勵與表彰
根據社會實踐活動的組織以及實施情況,獎勵優秀的社會實踐活動參與者以及組織單位。學院團委每年將在各系團總支及院學生組織中評選出“黑龍江財經學院志愿服務先進集體”、在我院在籍學生中評選出“黑龍江財經學院優秀青年志愿者”、“黑龍江財經學院優秀社會實踐積極分子”。
第六條 評選條件
(一)志愿服務先進集體
1.組織開展志愿服務行動一年以上(含一年);
2.開展的志愿服務項目在學校或社會上產生較高影響;
3.遵守我院青年志愿者工作站的章程,圓滿完成各項服務工作,維護青年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4.在志愿服務的社會覆蓋面、組織建設、規范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5.志愿集體是一個團結向上的集體,組織凝聚力強,有高度的責任感。
(二)優秀青年志愿者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
2.在我院團組織及其青年志愿者組織注冊一年以上;
3.以雷鋒同志為榜樣,無私奉獻,事跡突出,在我院有較大影響;
4.在青年志愿者工作中有突出成績,具有典型模范作用。
(三)優秀社會實踐積極分子
1.積極參加院、系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擔任組織工作或負責人,或獨立從事社會實踐活動;
2.實踐中認真、求實,活動后形成質量較高的社會實踐報告,能附交社會實踐活動照片(或相關社會實踐材料)以及實踐單位或實踐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書面證明材料;
3.每學期參加實踐時間在20天以上。
參與以上各項評選的學生,須在本學年內無補考記錄、無任何違反校規校紀現象。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由黑龍江財經學院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