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生社團的管理,推動我院學生社團健康發展,進一步活躍校園文化生活,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和宗旨
第一條 黑龍江財經學院社團聯合會所管理的學生社團是根據學生興趣愛好自發組織的以豐富課余生活、開辟第二課堂、增長知識、培養能力和陶冶情操為目的的學生群眾性組織。
第二條 學生社團通過開展融思想性、專業性、趣味性、多樣性于一體的活動,提高廣大學生的綜合素質并為學院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第二章 社團成員
第三條 參加學生社團的條件:
1.本院大一至大三注冊在校生;
2.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
3.承認社團聯合會及所屬社團章程,積極參加社團活動,服從組織領導,履行社團成員的各項義務。
第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
1.符合社團聯合會所規定條件,通過職位競選完成工作交接后就職;
2.在競聘任期間,考試無補考記錄;
3.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工作能力和強烈的責任心。曾擔任寢室長、學生干部者優先;
4.在社團內工作滿一年且有較高的威信;
5.在校期間未受過校紀處分,如受到處分的,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6.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其他學生社團負責人。
第五條 社團成員享有的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相應社團的各項活動;
3.向社團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4.監督社團聯合會工作的執行情況;
5.享有所在社團規定的其他權利;
6.社團成員有退團的權利。
第六條 社團成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自覺遵守社團聯合會及所屬社團章程,執行社團聯合會的決議和決定;
2.按時參加社團活動,及時完成下達的各項任務;
3.積極開拓社團活動新思路;
4.按時繳納會費;
5.履行所在社團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原則組織體制
第七條 黑龍江財經學院社團聯合會,在團委的指導下,統一組織管理各社團,并履行以下責任:
1.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審批以及其變更、注冊、注銷的登記,并上報院團委備案;
2.對學生社團實施學期檢查;
3.對學生社團活動的申請進行登記、審查、批準、備案;
4.指導和監督社團負責人的工作,并對其進行考核;
5.對學生社團違反社團聯合會章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八條 凡申請成立的學生社團,必須具備以下七個基本條件:
1.有5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2.有完整規范的社團章程;
3.有完備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社團籌備負責人;
4.有相關的指導教師;
5.有明確的活動內容和活動方式,以及接納社團成員的辦法。
第九條 申請成立的社團,必須由社團籌備負責人按規定的程序遞交書面申請,經輔導員、系團總支審批、推薦,社團聯合會核準、答辯會審議通過,上報團委,經團委同意方可正式成立。申請成立時必須遞交以下材料:
1.社團成立申請表;
2.申請材料;
3.社團章程;
4.籌備負責相關指導教師情況介紹;
5.社團現有成員范圍及人數;
6.學生社團活動內容及方式;
7.發起人和擬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身份證及學生證復印件。
第十條 學生社團章程包括以下內容:
1.學生社團的名稱;
2.性質,宗旨和組織機構;
3.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4.社團紀律(包括吸納新成員和處理不合格成員的明確規定以及負責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5.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
6.社團各項制度的修改程序。
第四章 學生社團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的成立:
1.每學年的第三教學周前(含第三教學周)為審批社團成立時間;
2.成立社團,必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經社團聯合會審批上報團委批準;
第十二條為鼓勵社團多領域、多方向發展,申報的學生社團如與已有學生社團性質或類別相同的,原則上不再審批成立。
第十三條 各系獨立成立學生社團均由各系團總支審批,并報送學院團委備案。
第十四條 各社團不準占用正常授課時間及自習時間舉辦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活動應以不妨礙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內容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須占用上述時間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開展各類活動應向社團聯合會提出書面申請,并于活動舉辦前5個工作日上交活動計劃書,經社團聯合會批準后方可活動。
第十七條 各社團按有關規定,每學年收取一定會費。學生社團的經費由社團聯合會統一管理,使用經費遵循節約原則。各社團需向社團聯合會申請經費,經社團聯合會審閱后上報團委批準。各社團每項支出均需保留相關費用票據,并做出相關文字說明,社團聯合會將在每學期期末對各社團會費使用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各學生社團必須在學期第一教學周內到院社團聯合會注冊,學生社團注冊時須提供現有成員概況。學生社團應當在開學兩周內結合自身特點擬定工作計劃并上報社團聯合會。
第十九條 學期結束時,各社團必須上報本學期活動總結。
第二十條 如有社團組織室外活動,須向社團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團委批準后方可籌備,參加會員須有保險。
第二十一條 各社團在活動室的日常授課,需保證活動室的防火安全及保持活動室的清潔。
第五章 社團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學院團委每學期對學生社團活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開展調研,在此基礎上進行綜合評估。按學年評選優秀會員、優秀社團、優秀社團干部、合格社團和不合格社團。在每學年第二學期末對優秀會員、優秀社團及優秀社團干部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合格社團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視其情節和后果,依據有關規定對社團、社團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社團的處理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勒令整頓、取締。學生社團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學院團委將令其注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觸犯校規校紀的,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2.違背社團活動宗旨的;
3.每學期開學未注冊的;
4.出現其他應予解散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受處理的社團或處分的社團和個人及有下列情形的社團和個人取消評比資格:
1.無故兩次不參加社團聯合會例會的會長及無故兩次不參加社團例會的會員;
2.社團負責人更換不提前申請的;
3.未經社團聯合會及團委批準開展活動或活動內容與批準的方案不符的;
4.不按期登記注冊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由黑龍江財經學院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