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15日電 (郝孟佳、孫競)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堅持素質教育導向,更好地發揮競賽活動的育人功能。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原副主任尹后慶認為,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為學生發展興趣、展示自我提供了平臺,但長期以來,因為各種功利性目的導致一些競賽活動偏離了教育方向,過多、過濫的競賽加重了學生的學業負擔,圍繞競賽的各種借機牟利,加重了家長的經濟負擔,引起了社會和家長的眾多詬病。《管理辦法》修訂的目的是讓競賽進一步回歸教育的本義,適應學生個性特長健康發展的需要。
尹后慶表示,《管理辦法》突出強調了“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并且作了若干具體規定:一是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二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三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四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五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六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七是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八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這些規定都是直接劍指過去一段時間各類競賽活動中出現的、名目繁多的逐利現象和不法行為,將其逐一列出意在堅決杜絕借機牟利的種種行為。”
尹后慶認為,針對個別競賽活動中,成人包辦代替甚至弄虛作假的情況,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競賽的主辦單位應嚴格專家選聘”,要“科學管理專家團隊,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節,應建立隨機抽選專家機制”。要求競賽過程“遵循科學規范的程序、加強學術誠信的要求,明確競賽內容范圍要求,嚴格命題閱卷(評審認定),競賽結果需經過專家團隊嚴肅評審,公開結果以及申訴渠道,杜絕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有失公允的情況發生”。“可以說對競賽組織的各個環節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有效保障了競賽的公平性。”
在尹后慶看來,《管理辦法》還加大了違規查處力度。明確了政府各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由教育部負責牽頭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中央編辦、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教育部做好相關工作。明確:“教育部門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開展競賽的行為進行監管查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民政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行為”。辦法還要求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尹后慶說:“我們有理由相信《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有助于從中央到地方、各個部門共同筑起嚴格監管的防線,從而為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健康開展創造良好環境。”
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田琳表示,《管理辦法》為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規范開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具體指導。
田琳認為,《管理辦法》的修訂有四方面的意義。一是對競賽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責任主體和主體責任有明確的界定,便于認責、履責、負責和追責。二是對過往競賽工作諸如:公布競賽清單,競賽資審、組織、結果運用及之前準備等經驗和不足進行一次回頭看,審視,體檢;三是進一步完善了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活動管理制度,規范競賽行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四是正確發揮競賽的激勵導向作用,為學生展示自己提供更好的平臺,更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管理辦法》的修訂聚焦解決突出問題,在競賽組織上更加嚴格、更加體現公益屬性。”田琳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這是與“雙減”工作保持一致性,導向性明確,國家不支持義務教育階段學科競賽活動,不能因競賽加重學生學業負擔;還明確規定做到“零收費”、“零培訓”、“零資料”、“零贊助”,不得變相和變通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這些具體細致的規定,不給競賽違規可乘之機,進一步保障了競賽的公益性,群眾和學生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障。
作為校長,田琳提醒廣大家長,不要讓孩子盲目參加競賽,要基于興趣和愛好去培養和參賽,理性看待競賽的作用,倡導學生在全面發展的基礎上,突出個性發展。同時學校也不要為違規競賽及培訓提供場地,不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競賽輔導班,不組織學生參加違規競賽,切實為構建教育良好生態,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