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學程序問題
首先向學校學籍管理機構提出退學申請,一般是學生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27條第6點之規定,學生本人申請退學,學校應予批準 。一般來說應該有專門的申請表格,填寫后上交,由校方逐級審批(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好要求校方明確退學手續的審批時限,以防校方無限期拖延),按一般規程,退學手續的辦理最慢在兩周內即可獲批。
退學手續獲批后,校方應出具書面的退學通知單,學生拿到通知單后,應辦理離校手續,一般有專門的離校手續單,其中包括財務處,在辦理手續時,應要求學生處或財務處退還剩余的學費。一般正規高校在通知本人來校辦理離校手續時,應該已經辦理好相關的退費手續。
學費收據問題
一般學校在學生繳納學費后,應當場開具學費收據。也有一些學校因為單據問題,可能會晚一些統一發放,但按規定都是必須開具給學生的,這一點不必擔心。我想即使是民辦學校,也不敢不承認你繳納了學費,因為這不是你個人的行為,全班乃至全校學生應該都可以證明。
如發生糾紛后解決辦法
1、向校長辦公室投訴或信訪。因為此問題各方面規定都非常明確,不屬于有爭議的內容,一般校長考慮學校聲譽不太會糾纏不清。
2、如學校層面無法解決,則直接向你所在城市的教委寫投訴信。現在信訪程序還是比較完備的,如果你寫了具名的投訴信,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反饋處理結果(一般是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