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考試性質
云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音樂類專業統一考試是全國普通高考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考查考生的演唱(奏)能力、識譜能力、音樂聽覺能力與音樂基礎理論知識,選拔具備音樂類專業學習基本能力的合格人才。
II.考試科目、形式及分值
音樂類專業分音樂學、音樂表演(聲樂)、音樂表演(器樂)三個招生類別,統一考核音樂基礎筆試、聲樂演唱、樂器演奏三個科目,各科目均進行一次性考試,考試形式、分值和分方向的權重如下:
III.考核目標、內容、形式及要求
一、音樂基礎筆試
音樂基礎筆試科目考試分為聽音記譜和音樂基礎理論兩個部分。
(一)聽音記譜(卷面滿分100分,按80%計入總分)
1.考核目標考查考生的音樂聽覺能力和記憶能力。
2.考試內容
(1)音組:包括多音組的音高判斷;
(2)音程:包含音程聽記、性質及協和性判斷;
(3)和弦:包括原位三和弦、轉位三和弦、原位七和弦的聽記、性質及協和性判斷;
(4)節奏:包括2/4、3/4、4/4拍子及基本節奏型;
(5)調式:包括自然、和聲、旋律大小調及五聲調式音階聽辨;
(6)旋律:包括2/4、3/4、4/4拍子,基本音型,自然、和聲、旋律大小調式以及五聲調式。
(二)音樂基礎理論(卷面滿分100分,按20%計入總分)
1.考核目標
考查考生的音樂基礎理論知識。
2.考試內容
(1)聲音的基本屬性;
(2)記譜法:主要考查五線譜記譜法和簡譜記譜法(常用譜表、音符、休止符、音的分組、裝飾音、省略記號等);
(3)音樂常用記號與術語:主要考查速度及力度記號、音樂術語等;
(4)節奏節拍:主要考查節奏節拍相關概念、拍子類型、常用節奏型、音值組合法等;
(5)音程與和弦:主要考查各類音程的識別與構成,三和弦、七和弦及其轉位的識別與構成;
(6)五線譜與簡譜互譯;
(7)調式(西洋大小調與五聲調式):主要考查調號、調式音階的構成與識別,調試調性分析。
(三)考試形式與計分
1.閉卷,筆試。
2.題型為選擇題、判斷題、填空題、問答題、寫作題等。
3.考試時間120分鐘,滿分100分。
(四)主要參考書目
《音樂理論基礎》(李重光編著,人民音樂出版社)等。
二、聲樂演唱
(一)考核目標
考查考生的嗓音條件、演唱水平和音樂表現力等。
(二)考試內容與形式
1.自備曲目1首,中外作品均可,唱法不限。如民族歌曲、藝術歌曲、創作歌曲、歌劇詠嘆調、經典流行歌曲等,作品內容健康,積極向上。
2.現場演唱。
3.考點統一提供鋼琴伴奏(樂譜自備)、通俗演唱音響設備(伴奏音樂自備,MP3格式,存儲至U盤,僅存儲本次考試所用的音樂。考試時如因制作、格式或介質等原因無法播放音頻或音質不清,一律由考生本人負責,考生可采用清唱方式參加考試)。
(三)考試要求
1.嗓音條件:要求音色明亮、圓潤、音質干凈、聲音有較大的可塑性,嗓音條件達到專業培養要求。
2.演唱方法:要求歌唱發聲方法基本正確,聲音暢通,吐字清晰。
3.音樂表現力:具有良好的歌唱素養,能較好地表現歌曲情感,音準、節奏準確,旋律流暢。
4.形象:要求五官端正,端莊大方。
(四)評分標準(采用百分制評分)
根據聲音條件、演唱方法與技巧、音準節奏、作品演繹等要素綜合考量后評定考生成績,分為A、B、C、D、E、F六個等級。
A:(90~100分)聲音條件好,掌握較好的演唱方法和較高的演唱技巧,音樂表現力強,演唱完整。
B:(80~89分)聲音條件好,掌握一定的演唱方法和演唱技巧,有一定的音樂表現力,演唱完整。
C:(70~79分)聲音條件一般,掌握一定的演唱方法和演唱技巧,有一定的音樂表現力,演唱完整。
D:(60~69分)聲音條件一般,掌握基本的演唱方法,演唱完整。
E:(50~59分)聲音條件差,能較完整地演唱一首歌曲。
F:(49分以下)聲音條件差,不具備學習聲樂的基本條件。
三、樂器演奏
(一)考核目標
考查考生的器樂演奏水平和音樂表現力等。
(二)考試內容與形式
1.自備曲目1首,每位考生只能選考一件樂器。
2.現場演奏。
(三)考試要求
1.具有學習所選樂器的基本條件。
2.具有正確的演奏技術、技巧。
3.具有正確把握樂曲節奏、力度、速度、音色及音準的能力,樂曲演奏規范、完整、流暢。
4.能準確地表現樂曲的音樂風格。
5.除鋼琴外的其它樂器及相關設備自備。
(四)評分標準(采用百分制評分)根據演奏技術、技巧及音樂表現力等要素綜合考量后評定考生成績,分為A、B、C、D、E、F六個等級。
A:(90~100分)演奏技術、技巧規范、全面,曲目演奏完整、流暢,音樂風格表現準確,具有很強的音樂表現力。
B:(80~89分)演奏技術、技巧較規范、全面,曲目演奏較完整、流暢,音樂風格表現較準確,具有較強的音樂表現力。
C:(70~79分)演奏技術、技巧較規范,曲目演奏基本完整、流暢,音樂風格表現基本準確,具有較好的音樂表現力。
D:(60~69分)掌握一定的演奏技術、技巧,曲目演奏基本完整、流暢,音樂風格表現基本準確,具有一定的音樂表現力。
E:(50~59分)演奏技術、技巧基本正確,曲目演奏基本完整,音樂表現力一般。
F:(49分以下)演奏技術、技巧不正確,不具備學習器樂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