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依據之一。根據《關于印發2009年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教考〔2008〕33號)的有關規定,從2011年起,所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含往屆生)必須取得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等級成績),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時,對所有參加普通高考考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要求均按《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執行。2017年,我省新增加語文、數學、英語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此三門考試科目成績只作為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分類招生錄取“文化素質”依據。
(二)2017年普通高考考生政策性加分申報材料須于2017年4月10日前上報所在中學,各市匯總后于2017年4月25日前上報省招生辦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三)如國家對普通高考報考條件及其它方面有新的規定和要求,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考生提交各種報考資格證明材料時,必須確保其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提交虛假證明。凡弄虛作假,提交虛假證明的,何時發現,何時取消報考資格,已經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
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和建檔工作是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基礎,事關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必須切實加強對普通高考報名和建檔工作的領導和宣傳,精心組織,加強管理,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